石油天然气行业是为国民经济提供重要能源的矿产采掘行业,生产对象是不可再生的油气资源,生产活动所依赖的重要是埋藏于地下的油气储量,其生产过程涉及矿区权益的获取、油气勘探、油气开发和油气生产等内量,应在一年内对其临时资本化;与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不直接有关的支出,作为当期费用解决。
采用所有成本法对钻井勘探支出进行资本化,是指对勘探活动中发生的所有支出都加以资本化的一种措施,不管这些支出的发生与否导致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发现。
以矿区或矿区组为成本中心;以账面价值为折耗基本;以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或已开发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为基本计算折耗率。
以国家为成本中心;以账面价值加将来开发支出为折耗基本;以已开发及未开发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为基本计算折耗率。
油气准则的规定类似成果法的做法。根据油气准则,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应分别如下状况解决:
(一)拟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将钻探该井的支出结转为井及有关设施成本;
(二)拟定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
(三)完井当时无法拟定与否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临时资本化,但临时资本化时间不应超过1年;
(四)完井1年后仍无法拟定与否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将临时资本化的支出所有计入当期损益,除非同步满足如下条件:
1.该井已发现足够数量的储量,但要拟定与否属于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还需实行进一步的勘探活动;
2.进一步的勘探活动已在实行中或已有明确筹划并即将实行。其中,“已有明确筹划”是指公司已在其内部管理活动中通过了该筹划的实行,例如已拨付资金、已制定出明确的时间表或实行筹划并对所波及人员进行了传达。
(五)直接归属于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有效井段的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井及有关设施;无效井段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在矿区内废弃井及有关设施的活动,受《环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有时还也许受与所在地利益有关方达到合同的约束,例如在废弃时必须拆移、清理设施、恢复生态环境等。由于资产的弃置义务与油气开发活动直接有关,因此油气准则规定,公司应当根据《公司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按照现值计算拟定应计入井及有关设施原价的金额和相应的估计负债。
在计入井及有关设施原价并确觉得估计负债时,公司应在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拟定各期间应承当的利息费用。
公司应在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对弃置义务和估计负债进行复核。如必要,公司应对其进行调节,使之反映目前最合理的估计。
油气准则规定公司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井及有关设施和矿区权益计提折耗。
产量法,又称单位产量法。该措施觉得,油气资产的服务潜力随着使用限度而减退,特定矿区所发生的资本化成本与发现并开发该矿区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密切有关,每一产量单位应当承当相似比例的成本。按照产量法对油气资产计提折耗时,对矿区权益以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为基本计提折耗,对井及有关设施以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为基本计提折耗。
年限平均法是将资本化支出均衡地分摊到各会计期间。采用这种措施计算的每期油气资产折耗额相等。如果各期间油气产量相对比较稳定,按照年限平均法与按照产量法计提的油气资产折耗无明显差别。
例如,某油田开始几年年产量要高于随后几年的年产量,如果采用直线法,则开始几年单位产量的折旧比随后几年单位产量的折旧低。此外,随着油田中后期开采难度越来越大,由于单位变动成本增长,需要支出更多的设备维修费用。考虑这些生产后期单位生产成本上升的因素,年限平均法就也许歪曲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开始几年的利润比较大,而随后年份的利润较低。
油气准则中波及的资产重要有矿区权益(涉及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井及有关设施、辅助设备及设施。根据油气准则规定,对于这些资产的减值解决,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探明矿区权益、井及有关设施、辅助设备及设施的减值,按照《公司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解决。油气资产以矿区或矿区组作为资产组,按此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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