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是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核心法律概念,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宪法》第九条)的延伸性权利体系。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矿业权包括
●探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其核心目的是发现并查明工业矿床,形成地质勘查成果。
●采矿权:指在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取矿产品的权利,其本质是通过开采行为实现资源的经济价值。
1. 准物权属性:兼具排他性、优先效力等物权特征,但客体为未特定化的矿产资源。
2. 行政许可性:需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体现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管理意志。
● 竞买程序: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出让),签订出让合同后办理勘查登记。
● 阶段二:采矿登记(提交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 通过矿业权市场配置,推动战略性矿产增储上产(如中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
● 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勘查开发,2024年全球矿业投资规模预计达1.2万亿美元。
● 通过矿业权期限管理和生态修复保证金制度,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平衡。
作为矿产开发的“入场券”,矿业权制度既是国家资源主权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下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工具。随着《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的推进,未来矿业权管理将更加强调市场主导、生态优先和科技创新导向。企业在获取矿业权时,需重点关注区域资源规划、环保政策动态及合规风险防控,以实现资源开发效益与社会责任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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